2005年8月1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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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你犯罪,更告诉你为啥犯罪
经上虞市检察院析法教育的527被告人仅11人上诉
陈辛江

  本报讯 “我只是想试穿才将衣服拿在手上,又没有拿出店门,怎么就说我偷东西了呢?”王某在上虞市大通商场“拿”了一件价值1340元的皮衣时被员工抓获。在侦查阶段,王某一直拒绝认罪。此案移送上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办案检察官提讯时先听取了王某的辩解,然后告诉他,在类似的盗窃案件的办案实践中,大件物品以离开商店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,小件物品则以离开柜台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,据此分析,他已经盗窃得手,因而已构成了犯罪。已经在检察官的耐心细致中“软化”的王某,听了如此明白的分析,表示服罪,日前被判刑后也没有提起上诉。
  据悉,上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注重说法说理,这一做法实行半年多以来,已经取得明显成效:经该院提起公诉并已判决的527人中,只有11人提起上诉,占已判决人数的2.1%,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7.4%。
  去年年底,上虞市检察院在总结审查起诉工作时发现,由于工作的相对简单化,有些被告人对法律认识不正确而出现无理辩解或拒绝认罪的情况,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复杂化,延长了办案时间。为解决这一问题,该院决定从今年开始,在提讯犯罪嫌疑人、庭上讯问被告人和制作起诉书、发表公诉意见时,坚持把细致的说法说理贯穿其中,让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,该受什么样的刑罚,还帮他们分析犯罪根源,促使他们醒悟。
  张勇等3人多次飞车抢夺行人提包,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,认为其中一次强行拖拽被害人使其受伤的情节涉嫌故意伤害罪。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,并在提讯时告知了嫌犯。3嫌犯表示不理解,以为检察官故意刁难。办案检察官就仔细地跟他们解释,指出在抢夺过程中不顾被害人保护提包而强行拖拽造成被害人受伤,属于抢夺向抢劫“转化”,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”的要件。经过检察官一番细心的说理、说法,犯罪嫌疑人心头的疑惑消除了,表示认罪服法。法院对他们判处6年6个月到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后,他们也没有上诉。